1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2.1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制衣、棉针织品、印染厂成品等生产厂房;
    2 棉花、棉短绒开包等厂房;
    3 麻纺粗加工厂房;
    4 选毛厂房;
    5 纺织、印染、化纤生产的电加热及电烘干部位;
    6 每座占地面积超过1000㎡的棉、毛、麻、丝、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
    7 丙类厂房中的变配电室、电动机控制中心、中央控制室;
    8 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启动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

10.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多个独立工厂集中布置组成的工业联合体,其消防为统一管理时,火灾自动报警宜选择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2 纺织化纤工厂应根据所设置火灾报警装置的容量选择集中报警系统、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的消防值班室宜设在生产装置的中央控制室或生产调度室,区域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宜设在生产装置的中央控制室、生产调度室等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
10.2.3 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按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丙类生产厂房内烘干、烧毛、联苯炉等处宜选择点型感温探测器。
    2 丙类物品的原料库、成品库、废料库、纺部、加工部、织部(湿加工除外)、化纤后加工车间、印染后整理、服装加工、成品检验及打包等部位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要求,针对可燃物的初期燃烧特性、空间高度和设备遮挡等环境条件选择点型感烟探测器、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在精对苯二甲酸仓库等粉尘爆炸环境设置探测器有困难的场所,应设置火灾报警按钮和声光报警装置。
    3 电子计算机的主机房、控制室、记录介质库宜设点型感烟探测器。
    4 采用燃气加热、烧毛的场所宜设可燃气体探测器。
10.2.4 涤纶、锦纶、干纺腈纶、丙纶、氨纶等纺丝、卷绕等设置火灾探测器有困难的部位及湿纺腈纶、粘胶纤维、印染等湿加工车间,应设置火灾报警按钮和声光报警装置。
10.2.5 亚麻栉梳车间、精对苯二甲酸仓库、聚酯装置精对苯二甲酸投料等粉尘爆炸危险环境及以有机溶剂制备原液的腈纶原液车间、醋酸纤维原液车间、聚酯生产等存在爆炸性气体的危险环境,其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
10.2.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2.1 根据纺织工程的特点,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1.4.1条的规定对一些场所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了具体规定。
    生产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场所,由于变配电室、电动机控制中心、中央控制室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生产能否继续,虽然大量的电线、电缆、电器设备、电气连接的接头等采用不延燃或不可燃的材料,但短路、接头连接不好造成的高温是引发火灾的因素,鉴于丙类生产环境有大量的可燃物质,预防其相互促成火灾,所以在7款作出要在上述房间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规定。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10.2.2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保护对象的分级,纺织、化纤工厂的厂房为二级;仓库依据建筑面积的不同可分为一级或二级,并规定区域报警系统宜用于二级保护对象;集中报警系统宜用于一、二级保护对象;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用于特级、一级保护对象。纺织、化纤工厂具有大厂房、大库房、地址码少的特点,本条依据纺织、化纤工厂的规模、生产管理模式,对火灾报警系统形式和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置作出规定。
    纺织化纤联合体指由多个独立工厂集中布置组成的工业联合体,其消防统一管理,一般设消防站或消防职能部门,每个工厂设置火灾报警控制器自成体系,联合体为分布式火灾报警系统,所以火灾报警系统宜选择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第5.2.3.4条规定:集中报警系统的“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专人值班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根据化纤厂连续生产线的特点,生产操作、监控及紧急停车装置均在中控室,消防值班室设在中央控制室有利于火灾扑救,所以本条文规定了集中报警系统的消防值班室宜与中央控制室合用房间的内容。生产调度室是生产中枢,消防值班室与生产调度室合用房间,可方便调度生产停车及指挥火灾扑救,也规定了消防值班室与生产调度室宜合用房间的内容。
    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第5.2.2.2条规定:区域报警系统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从纺织工业生产的特点出发,本条规定了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宜设在生产装置的中央控制室、生产调度室等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
10.2.3~10.2.5 纺织工程的生产环境中,许多场合不适合安装某些类型的火灾探测器,如有的棉纺厂的开清棉、粗纱、细纱间空气中有许多棉花粉尘,影响感烟探测器正常工作。鉴于各工厂的环境不同,火灾探测器的设置也不尽相同,对按本规范第10.2.1条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场所,作出了如何选择火灾探测器或报警按钮的规定。
    丙类生产厂房内烘干、烧毛、联苯炉等处宜选择点型感温探测器。丙类物品的无遮挡大空间原料库、成品库、废料库、纺部、加工部、织部(湿加工除外)、化纤后加工车间、印染后整理、服装加工、成品检验及打包等宜选择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有管道、吊车及设备遮挡的丙类物品的原料库、成品库、废料库、纺部、加工部、织部(湿加工除外)、化纤后加工车间(湿加工除外)、印染后整理、服装加工、成品检验及打包等部位宜选择点型感烟探测器或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
    目前国内尚无满足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火灾探测器。所以对于精对苯二甲酸(PTA)仓库等存在粉尘爆炸环境的场所规定了“在精对苯二甲酸仓库等粉尘爆炸环境设置探测器有困难的场所,应设置火灾报警按钮和声光报警装置”。对于亚麻工厂栉梳车间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在调研时了解到,现场都有操作工人,着火系生产过程中金属碰撞造成的火花或电线短路电弧引燃的,以及机器缺油或缠绕摩擦发热造成的,在生产过程中,着火能被及时发现,设报警按钮即可。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为防止线路短路、接地的电弧引发电气火灾,电气线路需穿钢管敷设;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选用的电气设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及《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GB 12476的规定。
    对于气体和粉尘爆炸环境的火灾自动报警设备,本规范进一步提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 
    规范组对仪征化纤进行了调研,鉴于涤纶短纤维、涤纶长丝厂房生产过程中除后打包工序外,生产线上存在的可燃物很少,因物质意外燃烧致灾的可能性极小,但设备布置密集,生产人员少,故认为在纺丝、卷绕、牵引喂入生产厂房应设置报警按钮和声光警报系统;打包机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锦纶、干纺腈纶、丙纶、氨纶等纺丝、卷绕为连续生产,与仪征化纤涤纶生产环境相仿,上述工厂现场都有操作工人,设备密集,管线很多,环境条件差,电磁污染严重,安装、维护探测器困难,因空气中有油气、电磁污染会使探测器失效,故所调研的工厂均未安装火灾探测器,仅设了报警按钮,且多年运行不曾发生过火灾。鉴于上述生产的全过程有运行人员在场,选择火灾报警按钮报警及开启消防泵是有效的措施。
    湿纺腈纶、粘胶纤维、印染等湿加工车间,丙类物品湿加工不会着火,且生产的全过程现场都有操作工人在岗,为了方便火灾的报警,规定了选择火灾报警按钮。
    对于安装在爆炸危险环境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强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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